在辦法調整和增加的優惠措施中,規定城市道路停放區、道路停車泊位及政府財政性資金、城市建設和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的停車場,對具有新能源汽車識別標識的新能源汽車減半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。
這一修訂后的辦法還出臺了下列調整措施: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場由13個類型減少到7個類型;鼓勵機關事業單位的內設停車場和公益、公用機構配套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錯時開放;調整超出免費時間的計費規則,對于政府定價計時收費停車場停車超過免費停放時間的,由此前的“按車輛實際停放時間計費”改為“按扣除免費時間后的停放時間收費”等。